先诉抗辩权就其根本是为了保护保证人的利益而设立的,因而在一定程度上与保证制度的宗旨维护债权人的利益相冲突。那么如何限制先诉抗辩权的行使呢?先诉抗辩权的法律保障是什么?
一、上海债务律师在线咨询如何限制先诉抗辩权的行使呢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这一情形的构成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一是债务人的住所发生变更;二是债务人的住所变更发生在保证合同成立之后;三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何为重大困难往往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确认,一般认为,债务人下落不明、不知滞留何处;或者迁居国外或国内的边远省份;或者虽知其住所地,但进行追索费用过高等情形,均属于重大困难。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人民法院受理主债务人的破产案件后,对主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此时债权人无法先对主债务人的财产予以依法强制执行,只能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因此,债权人无须等待破产结果的发生,可直接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责任。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先诉抗辩权是保证人的一项权利,因而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抛弃。抛弃可分为预先抛弃和事后抛弃。预先抛弃是指在一般保证合同中预先约定保证人不行使先诉抗辩权。事后抛弃是指在一般保证合同成立后,保证人明示或默示放弃先诉抗辩权,不论明示或默示都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如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就属于明示的方式。如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保证人应立即清偿则属于默示的方式,从中可推定保证人默示放弃了先诉抗辩权。
二、上海债务律师在线咨询先诉抗辩权的法律保障是什么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担保法》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 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 或者申请仲裁的,以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 日起,开始计算保证 合同的诉讼时效。根据及其适用解释的以上规定 ,可以看出,在一般保证 的情况下,主债务要想起诉保证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主债权人必须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六个月内对主债务 人主张权利,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第二必须在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二年内起诉保证 人,如超过起诉保证人的诉讼时效,债权人则无权起诉一般保证的保证 人。
(2)担保法明确规定: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也就是说,当主债务诉讼时效中 断,中止时,起诉保人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中断。以此来保障主债权人先起诉主债务人,等判决下来 之后,才能起诉保证人,从而保障了 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行使。
(3)担保法解释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 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也就是说,法院为了简化诉讼程序,也可以受理债权人将债务人,一般保证 的保证人一并起诉的诉讼,但为了保障一般保证保证 人的先诉抗辩 权,法院在判决书中应明确写明,在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债权仍不能得到全部履行时,才由保证人承担责任,即才可以执行保证 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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