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在生活中比较常见,但是对于被执行人可以同时行使抗辩权吗 这是很多人都不清楚的问题,但是对于债权人来说就比较重要了,这在法律上也有相关的规定。那么被执行人同时
抗辩权是什么意思?抗辩权的作用是什么?
一、被执行人同时抗辩权是什么意思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相关知识:同时履行抗辩权执行方式
(一)迟延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关于迟延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间的关系,存在两种对立的学说。第一种学说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存在本身即足以排除迟延责任。对此,有人从抗辩权排除债务之届期的角度加以论证,有人以以下理由加以阐释:因有抗辩权之存在,迟延履行系非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第二种学说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须经行使才能排除迟延责任。它有两种见解:其一,抗辩权之行使,溯及地排除已发生的迟延效果;其二,已发生的迟延责任,不因抗辩权的行使而受影响。
(二)受领迟延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债权人受领迟延,其原有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因此而消灭。所以,债务人在债权人受领迟延后请求为对待给付的,债权人仍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此场合,债权人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影响债务人主张违约责任
(三)部分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债务人原则上无部分履行的权利,因此,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提出部分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权拒绝受领,但若拒绝受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时,不在此限;若受领部分给付,可以提出相当部分的对待给付,也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自己的给付,除非如此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此场合,债权人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时还有权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
(四)瑕疵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债务人瑕疵履行,债权人可请求其消除缺陷或另行给付,在债务人未消除缺陷或另行给付时,债权人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价款,同时有权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
二、抗辩权的作用是什么
(一)抗辩权是对抗他人哀求权的一项权利,可以使他人的哀求权暂时或永久地不能实现。
抗辩权的客体是哀求权,而且该项哀求权只能是具有财产内容的抗辩权
民事权利假如从作用上划分,可区分为哀求权,抗辩权,支配权和形成权四种,其中哀求权的客体为被哀求人的给付行为,支配权的客体为被支配的对象如物,智力成果,人格利益等,形成权的客体为民事法律关系自身,而抗辩权的客体则是他人的哀求权,这是由抗辩权的作用所决定的。
(二)抗辩权是一种防备性而非攻击性的权利。
只有一方当事人行使哀求权,另一方当事人才可能对此入行抗辩,否则"对抗"就无从谈起。
好比同时履行抗辩权,《德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六条划定:“因双务契约而负担债务者,在他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得拒尽自己的给付,但自己有先为给付的义务者,不在此限。”
《日本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也划定:“双务契约当事人的一方,于相对人履行其债务前,可以拒尽履行自己的债务。但是,相对人的债务不在了债期时,不在此限。”
台湾地区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划定:“因契约互负债务者,于他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尽自己之给付;但自己有先为给付之义务者,不在此限。”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划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抗辩权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尽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商定时,有权拒尽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从以上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划定可以望出,只有在负有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哀求履行时,另一方才可行使抗辩权拒尽履行自己的债务,否则就不能行使抗辩权。
(三)抗辩权是对哀求权效力的一种阻却。
它并没有否认相对人的哀求权,也没有变更或消灭相对人的权利。
好比不安抗辩权,《德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条划定:“因双务契约负担债务并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的财产于订约后显著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出担保前,得拒尽自己的给付。”
我们可以了解到,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以上这些卓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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