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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债务律师咨询债权抗辩权形成要件是什么?

2020-09-07 14:25 来源:zlw003
核心提示: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发展也越来快,对于很多人来说在一些投资等时候,都会偶尔碰到一些债务问题。那么债权抗辩权形成要件是什么?抗辩权的作用是什么?一、上

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发展也越来快,对于很多人来说在一些投资等时候,都会偶尔碰到一些债务问题。那么债权抗辩权形成要件是什么?抗辩权的作用是什么?
 
一、上海债务律师咨询债权抗辩权形成要件是什么
债务人接到权利转让通知后,转让行为就生效。
权利的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享有和原债权人同样的权利,债务人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接到权利转让通知后,可以行使抗辩权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由于债务人的抗辩权是其固有的一项权利,并不随权利的转让而消灭,所以,在权利转让的情况下,债务人可以向做为受让人的新债权人行使该权利。
受让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债务人权利的行使。债务人行使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合同撤销的抗辩权、债权已履行完毕的抗辩权、债权无效的抗辩权、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等。
债务人可以行使这些抗辩权对抗债权人的请求权。权利让与后,债务人还可能因某项事实产生新的抗辩权,比如,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权利转让后,合同规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提出终止合同的抗辩。
 
二、上海债务律师咨询抗辩权的作用是什么?
(一)抗辩权是对抗他人哀求权的一项权利,可以使他人的哀求权暂时或永久地不能实现。
抗辩权的客体是哀求权,而且该项哀求权只能是具有财产内容的抗辩权。
民事权利假如从作用上划分,可区分为哀求权,抗辩权,支配权和形成权四种,其中哀求权的客体为被哀求人的给付行为,支配权的客体为被支配的对象如物,智力成果,人格利益等,形成权的客体为民事法律关系自身,而抗辩权的客体则是他人的哀求权,这是由抗辩权的作用所决定的。
(二)抗辩权是一种防备性而非攻击性的权利。
只有一方当事人行使哀求权,另一方当事人才可能对此入行抗辩,否则"对抗"就无从谈起。
好比同时履行抗辩权,《德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六条划定:“因双务契约而负担债务者,在他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得拒尽自己的给付,但自己有先为给付的义务者,不在此限。”
《日本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也划定:“双务契约当事人的一方,于相对人履行其债务前,可以拒尽履行自己的债务。但是,相对人的债务不在了债期时,不在此限。”
台湾地区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划定:“因契约互负债务者,于他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尽自己之给付;但自己有先为给付之义务者,不在此限。”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划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抗辩权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尽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商定时,有权拒尽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从以上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划定可以望出,只有在负有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哀求履行时,另一方才可行使抗辩权拒尽履行自己的债务,否则就不能行使抗辩权。
(三)抗辩权是对哀求权效力的一种阻却。
它并没有否认相对人的哀求权,也没有变更或消灭相对人的权利。
好比不安抗辩权,《德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条划定:“因双务契约负担债务并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的财产于订约后显著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出担保前,得拒尽自己的给付。”
 
我们可以了解到,债务人接到权利转让通知后,转让行为就生效。以上这些卓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向上海债务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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